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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协会”,简称“省能协”,英文名称“Zhejiang Renewable Energy Association”,缩写为“ZJRE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的企业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跨系统、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拼搏、创新、科学、务实”的会风,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理论探讨和经验交流设立平台,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团体接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52号计量大厦1105室。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团体的任务:
(一)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协会,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要努力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率先推进改革开放;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协会立足于服务浙江省内企业;
(三)积极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可再生能源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开展可再生能源行业理论的研究和学术交流,不断优化可再生能源行业,提高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国内外竞争力;
(四)收集、整理国内外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进行信息交流、编辑出版协会刊物,扩大对外宣传;
(五)组织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
(六)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领域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领域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八)制订领域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领域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九)制订并监督执行本领域规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领域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领域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团体承担的领域发展规范,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领域价格协调、领域统计调查、领域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风能、太阳能光电、生物质能、地热能、小水电、储能技术等等可再生能源;
(二)积极宣传国家、浙江省内能源环境法规、方针政策,提高全省人民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三)组织会员开展领域调查研究,提供领域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承接相关课题研究任务,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与标准;
(四)通过会展招商、产品报价、中介咨询等服务方式、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组织举办展会、科学技术论坛与交流,组织学术讨论和论文评选;
(六)编辑出版可再生能源、节能与环保刊物、资料和科普读物;
(七)通过科技培训,讲座等继续教育形式,帮助会员更新知识、提高科技水平、增强创新能力等的综合素质;
(八)开展与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的交流和协作;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本团体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团体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
(三)本团体不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只起到组织和协调作用,不与本领域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团体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条 本团体的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本省营业执照和其他地区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可再生能源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领域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团体。
本团体的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职称的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经济师等及以上职称科技工作者;
(二)硕士或博士生,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或中等专科学校毕业,从事能源,环保工作分别为一年、二年及三年以上者;或具有上述规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能源科技工作者及节能、环保革新能手;
(三)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企业领导人和从事可再生能源或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本省、市、县能源学会、协会原则上可申请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秘书处实地了解考察;
(三)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服从规约,维护利益;
(二)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部门资料、报表。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团体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等相关证书。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团体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 连任三届及以上的会长,为终身名誉会长,连任三届及以上的秘书长为终身名誉秘书长,副职有贡献的为终身协会优秀干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浙江省经信厅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十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控制在会员总数的1/3左右。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关心行业内的发展,热心为会员服务;
(三)得到会员单位的认可和赞同。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的理事应是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理事因工作变动即自然终止理事身份,理事单位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即为当然理事,上报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下属协会亦同步换届。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及顾问,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经信厅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浙江省经信厅审核。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经信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经信厅同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浙江省经信厅审核同意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 本团体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九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接受会长委托签署本团体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经信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浙江省经信厅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因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经信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浙江省经信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经信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25日第三届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十九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