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能源〔2018〕46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局,电网企业、有关企业:
为较好地推动全省光伏发电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2018年支持光伏发电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光伏发电应用健康发展
(一)保持省补贴政策不变
省内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2018年继续实行电量省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0.1元/千瓦时,与国家建设指标脱钩。明确可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在未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之前,由省电力公司继续给予垫付。
(二)给予2018年项目一次性资金补贴
1.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2018年6月1日-12月31日并网的家庭屋顶光伏(不包含可折算户数的地面、公共建筑屋项等光伏电站,以地方备案为准),对2018年的发电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0.32元/千瓦时(含税)补贴;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0.7元/千瓦时(含税)标杆上网电价扣除我省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后的补贴标准执行(对2018年发电量小于500小时的项目按500小时计,大于500小时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计).该批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优先纳入国家下达我省2019年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
2.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18年5月31日前备案,2018年6月1日一7月31日并网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即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包含家庭屋顶光伏项目),按照0.10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对2018年的发电量给予补贴。2019年视国家下达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情况再作安排。
(三)支持光伏小康工程建设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7年度及2018年度(部分)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8〕143号)有关规定,启动2017年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调整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光伏小康工程项目。
对于未能纳入我省2017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的项目,在国家下达我省2019、2020年地面光伏电站的指标中逐步予以消纳。
我省2019年支持光伏发电应用有关政策,待国家后期相关政策明确后再作研究。
二、强化光伏应用市场管理
(一)严格管理项目建设规模
在建已建的各光伏发电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备案的规模建设运营,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变相增加装机容量。由省电力公司对全省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排查,排査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责令违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暂停并网及电费补贴结算。
(二)加强在建项目质量管理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在建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督和服务力度,首先保障新增屋顶光伏民生实事完成的进度和质量,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地方光伏发电应用质量管理机制,对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严格落实项目投资方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责任。
(三)加强运行项目事后监管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按“放管服”的要求,对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抽查,发现未达到标准及事前承诺的,要对相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企业限制其新建项目备案。推动社会监督力度,对恶意扰乱市场,低质量建设,后期运维服务不到位等安全质量责任差、信誉差的企业及法人,要及时曝光,省内将逐步建立光伏发电应用信用体系。
三、推动光伏应用标准化、高质量建设
(一)推动光伏发电建设标准化
积极推进家庭屋顶光伏、工商业屋顶光伏、地面光伏电站等设计、安装、运维、电力接入等服务指南和技术标准的完善和推广实施工作,标准化推动光伏发电应用。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光伏发电应用标准宣贯、人才培养、行业科普等工作,探索光伏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严把质量安全关,推动光伏应用健康发展。
(二)推广“品字标浙江制造”
建立和完善我省光伏发电高质量建设指标体系,积极推动光伏发电系统及光伏组件、逆变器等核心设备满足“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要求,并通过检测认证机制,保险﹢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推动光伏发电应用高质量建设。
四、探索光伏应用市场新模式
(一)加大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推广力度
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结合“三改一拆”、下山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积极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加大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在工商业、公共建筑屋顶应用推动力度。加快探索城市高层住宅、城乡新建住宅光伏发电系统的普及应用新商业模式和技术创新。积极试点和推广光伏玻璃幕墙。
(二)探索光伏应用多领域融合发展
积极探索光伏储能一体化、光伏与绿色建筑、光伏与建筑节能、光伏与绿色工厂及绿色园区等多领城融合发展的新模式,通过示范项目建设,推广机制建立等扩大光伏应用的领域,创造综合性多重收益。加快以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为主分布式能源微电网发展机制研究,启动一批分布式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
五、开展金融创新支持优质企业发展
(一)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
指导金融机构坚持“有扶有控”原则,对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优质骨干光伏企业,积极满足企业合理资金贷款需求。对长期资不抵债、经营亏损的光伏企业,稳妥退出相关货款。
(二)推动金融产品创新
积极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加快探索以售电收益权和项目资产质押的贷款机制,发展光伏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引导保险产品为光伏融资服务,使光伏发电项目逐步成为成熟的金融、保险产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能源局
国网浙江电力公司
2018年9月14日